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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

| 111年11月刑事案件,經本所律師辯護,撤銷當事人一審判決並獲取較輕刑度

*告訴人指述的重要性

告訴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

是以告訴人之指訴為證據方法,除其指訴須無瑕疵

應有查與事實相符之佐證始得資為判決之基礎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61年台上字第3099號判例意旨參照)。

 

*案例分享

本件當事人一審被認定是犯「恐嚇取財罪」,

經本所律師與當事人開會及詳細比對卷內資料後,

最終順利爭取在二審判決撤銷一審的認定,改判「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刑度也比一審的輕!

 

 

 

如有相關的問題,歡迎至本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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