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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 【114年 認可收養子女 案件】
本件為收養夫妻他方子母,也就是繼親收養的案件。
我方當事人要收養的是太太所生的女兒(即被收養人),女兒原本由生父單任親權人,但因有家庭暴力產生,女兒的媽媽先向法院聲請由她來擔任小孩的親權人。自此之後,女兒與當事人共同生活到現在,彼此相處融洽、緊密,所以當事人想提出收養聲請,讓他和女兒間除了在情感外,在法律上也有連結。
收養案件有公益性存在,須符合法律嚴格的規定或要說明例外情形,才能說服法院認可收養。經本所律師的努力,提出能夠說明法律規定及法院疑惑的相關事證後,最終獲得法院裁定認可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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