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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0
| 111年拋棄繼承事件,本所協助當事人取得准予備查函。
*什麼是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即在法律上原本是繼承人的人,在知道被繼承人死亡3個
月內,向管轄法院表示「不繼承被繼承人(即往生者)留下的所有財產及
債務」的意思。
->法條依據:民法第1174條。
又民法第1174條所謂拋棄繼承權,係指全部拋棄而言,如為一部拋棄,為繼承
性質所不許,不生拋棄之效力(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1563號判決參照)。
*拋棄繼承可以先簽嗎?
答案:不行!
依據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也就是說,
繼承是因為被繼承人死亡才會發生的,所以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本質上沒
有「繼承」的情事發生,也就不能拋棄!
*案例分享
本件當事人長時間旅居美國,在聽聞親友告知才知道因為前順位繼承人全部
都拋棄繼承的關係,當事人按順序成為被繼承人的繼承人。
當事人委託我們協助辦理拋棄繼承的聲請,因為人在美國的關係,除了拋棄
繼承聲請狀之外,另外還須檢附相關的文件。
最終順利取得准予備查函,也就代表拋棄繼承這件事已經成功辦理完畢!
如有相關的問題,歡迎至本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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