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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最新消息 | 【114年 返還房屋 案件】-中正區法律顧問

本件為租賃糾紛,我方當事人是出租人。

對造向我方當事人承租房屋並約定按月給付租金,但對造除了繳納押金和第一期租金後,皆未給付。

 

當事人先委託本所律師依法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對造不僅未繳清積欠租金,還繼續占有使用房屋,當事人忍無可忍,再度委託本所律師向對造提出返還房屋及給付租金之訴。

 

經本所律師努力協調與勸說下,雙方達成共識,對造同意將房屋返還予當事人並付清租金,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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