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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 【114年 損害賠償案件】

本件為買賣二手車糾紛事件,我方當事人出售車輛給對造,對造詢問車輛零件是否為原鈑件,雙方同意車輛送交鑑定,倘有非原鈑件情事,再另行商議價格。

鑑定結果非原鈑件,然對造只通知有此瑕疵而未要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遲至隔年才提出訴訟主張瑕疵擔保及不完全給付。

經本所律師努力查證與協調,雙方達成共識,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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