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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 【113年 竊盜 案件】

我方當事人與告訴人為同住在一個房屋內的親姊妹。告訴人在某日突然向我方當事人說我方當事人竊取她房間內的現金而提起竊盜告訴。

在經由調解程序跟檢察官召開偵查庭的過程,本所律師發現告訴人除了單方面的陳述外,並沒有其他相對應的證據,本所律師也用此點,成功說服檢察官,獲得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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