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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 【113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侮辱公務員、肇事逃逸等案件】

本件被告遭檢察官起訴涉犯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侮辱公務員、肇事逃逸等罪,被告不服一審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後,二審由本所律師協助辯護。

 

經本所律師協助後,犯非法製造非制式獵槍罪部分有期徒刑5年4月改判為有期徒刑2年10月;侮辱公務員罪部分由有期徒刑2月改判為拘役55日;犯肇事逃逸罪部分有期徒刑9月改判為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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