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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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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曠職
     
    面對員工無故不到職,或是突然曠職好幾天,雇主想要解僱,一定要依據勞基法的規範!
    所謂「曠工」,是指員工在未經允許或未依公司規定請假,也未告知雇主的情況下,無故缺席工作的行為。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予以解僱」,只是免除雇主的預告期間,但依法的解僱行為還是要遵循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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