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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6

最新消息 | 111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所協助當事人取得不起訴處分

*刑事案件的舉證程度?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

,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在刑事訴訟「罪疑唯輕」、「無罪推定」

原則下,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最高法院 111 年台上字第 1598 號刑事判決)

 

*案例分享

本件當事人遭人指摘有貶賣毒品的行為,

但上開人士在當事人偵查程序的時候卻傳喚不到,

指摘的內容又屬空乏指稱,

雖然當事人疲於應訊,

但在經過當事人及本所律師的努力,

所幸最終取得不起訴處分!

 

 

如有相關的問題,歡迎至本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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