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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 111年背信案件,本所協助當事人獲取不起訴處分
*離職後從事與原工作性質相似的工作,就會觸犯背信罪嗎?
被告離職後事實上已無為原公司處理事務之情形,則被告從事與原公司相
同營業項目,此僅被告有無違反競業禁止約定,屬契約之民事損害賠償責
任,非可與背信罪相提並論,不得逕以背信罪罪責相繩(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易字第1582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4號、105
年刑智上易字第71號刑事判決均同此旨)。
又一般人於工作時會均留下工作紀錄及人脈資料,以作為工作能量之累積
,不論是續留原職還是為將來另行就業或創業打算,而工作權是憲法保障
人民的基本權,競爭亦是市場正常發展應有之機制,反而限制人民工作權
及競業禁止才是有違原則,較可能屬不法手段,有諸多要件須符合,方能
例外允許(智慧財產法院106 年刑智上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亦同此旨)。
*案例分享
本件當事人遭前公司提告背信罪。但本件當事人僅是於前公司離職後,從
事與前公司性質類似之工作,與背信罪無涉。
在經過當事人與本所的努力,成功替當事人爭取到不起訴處分!
如有相關的問題,歡迎至本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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