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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

最新消息 | 111年4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所協助當事人說服法官本件犯罪事實為「轉讓」毒品

*「轉讓」與「販賣」的區別?

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意圖營利,將持有之毒品讓與他人,使之擴散蔓延。

即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始足構成;

倘始終無營利之意思,縱有償讓與他人,亦難謂為販賣行為,僅得以轉讓罪論處。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4678 號刑事判決)

 

*案例分享

本件當事人係遭檢察官起訴販賣毒品,

但經過本所律師與當事人確認後,

本件其實是「轉讓」,而非「販賣」

在歷經漫長的訴訟過程,

幸好,最終說服法官本件的犯罪事實是「轉讓」毒品

如有相關的問題,歡迎至本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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