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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
| 111年4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所協助當事人說服法官本件犯罪事實為「轉讓」毒品
*「轉讓」與「販賣」的區別?
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意圖營利,將持有之毒品讓與他人,使之擴散蔓延。
即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始足構成;
倘始終無營利之意思,縱有償讓與他人,亦難謂為販賣行為,僅得以轉讓罪論處。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4678 號刑事判決)
*案例分享
本件當事人係遭檢察官起訴販賣毒品,
但經過本所律師與當事人確認後,
本件其實是「轉讓」,而非「販賣」
在歷經漫長的訴訟過程,
幸好,最終說服法官本件的犯罪事實是「轉讓」毒品
如有相關的問題,歡迎至本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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